编辑:管理员 时间:2018-11-01
黑龙江省七台河仲裁委员会发布
七台河仲裁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仲裁委员会的行为,保证公正、及时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以下简称仲裁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依法向七台河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下列纠纷不予受理:
(一)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三)劳动争议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仲裁案件的受理不受地域管辖的限制。
第三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条本仲裁委员会会址设在七台河市
第五条本仲裁委员会由七台河市人民政府组建,依法经司法行政机关登记设立。
第二章仲裁委员会
第六条本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7至11人组成。
本仲裁委员会设秘书长1人,秘书长由驻会专职人员兼任。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七台河市政府聘任,报国务院备案。
第七条本仲裁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
本仲裁委员会任期届满2个月前,应当完成下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更换。有特殊情况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任期届满后3个月内完成。
上一届仲裁委员会履行职责到新的一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为止。
第八条新一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上一届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会商后提名,由市人民政府聘任。
第九条仲裁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每次会议须有2/3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修改章程或者对仲裁委员会作出解散决议,须经全体组成人员的2/3以上通过,其他决议经出席会议组成人员的2/3以上通过。
第十条仲裁委员会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审议仲裁委员会的工作方针、工作计划等重要事项并作相应的决议;
(二)审议、通过仲裁委员会秘书长提出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决定仲裁委员会秘书长、专家咨询机构负责人人选;
(四)审议、通过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设置方案;
(五)决定仲裁员的聘任、解聘和除名;
(六)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的,决定主任的回避;
(七)修改仲裁委员会章程;
(八)决议解散仲裁委员会;
(九)履行仲裁法、仲裁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在仲裁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负责仲裁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家咨询机构,为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提供对疑难问题的咨询意见。
专家咨询机构设负责人1人,由驻会专职人员兼任。
第十三条仲裁委员会会议作出解散决议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仲裁委员会即行终止。
第三章办事机构
第十四条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办事机构在仲裁委员 会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办事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具体办理仲裁案件管理、文书送达、开会记录、档案管理等程序性事务;
(二)收取和管理仲裁费;
(三)决定仲裁协议的效力;
(四)联络仲裁员工作;
(五)本仲裁委员会的财务及设备管理;
(六)对外的联络、接待及宣传
(七)接待事人来访和投诉
(八)仲裁事宜咨询和答复
(九)组织仲裁员的培训和经验交流
(十)负责与有关单位联系协调工作
(十一)办理本仲裁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之事务
第十五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聘用。
第四章仲裁员
第十六条仲裁员名单经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提出,经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由仲裁委员会聘任,发给聘书。
仲裁员的聘任期为3年,期满可以继续聘任。
第十七条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立仲裁员名册。
第十八条仲裁员应当严格遵守仲裁规则,保证当事人行使仲裁法规定的权利。
第十九条仲裁员应当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得代表或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第二十条仲裁员接受案件后,应当认真、详细审阅当事人提 交的全部证据和材料,做好审理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一条仲裁员开庭审理仲裁案件,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 事人的陈述,认真査明事实。
第二十二条未经仲裁庭或者仲裁委员会同意的,仲裁员不得私自会见任何一方当事人、代理人,不得单独接受一方当事人、代理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或者与一方当事人、代理人交谈有关仲裁案件的情况。仲裁员经仲裁庭或者仲裁委员会同意会见当事人、 代理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办公地点进行。
第二十三条仲裁员应当在案件审理终结后及时进行合议,并按规定制定仲裁裁决书。
第二十四条仲裁员应当严格保守秘密,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审理过程、仲裁庭合议情况、案件涉及的商业秘密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或主任会议应当予以解聘:
(一)隐瞒应回避的情形,对案件审理产生不良影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审理案件或中途退庭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当事人选定或者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的。
(四)有不宜继续担任仲裁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仲裁员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 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或者在仲裁案件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
第五章财务
第二十七条本仲裁委员会的财务实行独立核算。
第二十八条本仲裁委员会的经费来源是:
(一)政府的资助;
(二)当事人交纳的仲裁费;
(三)其他合法收人。
第二十九条本仲裁委员会终止,应当对财产进行清算,清算后,剩余财产归国家所有。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章程由七台河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联系人:马华
手机:13903670039
固话:0464-8265229
邮箱:qthzcw@163.com
地址:七台河市桃山区花园东路1号楼1楼